2017年12月8日,由四川省法制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主办的“第二届助孕与道德和法律的理性思考”高峰论坛在成都金牛宾馆举行。据悉本次论坛主要从法律方面,对助孕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相关的法律、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使之传承有序、合理、规范发展。
本次论坛由四川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马利民主持,四川省高级任命法院副院长邬红旗致欢迎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钟、第三军医大学医学博士周永杰、全国政协委员施杰、神州中泰国际医疗集团董事长梁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夏良田、成都市成华区律师协会会长凌波等出席。
解志勇围绕助孕与生育权展开了演讲,他认为冷冻胚胎作为潜在的生命,与物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其具有伦理性和个人性,其具有比非生物体更高的道德地位,需要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金钟认为助孕已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通过立法予以部分认同和规范,可能是当前较为有效的办法。
作为但对助孕的人的一个重要理由,其中助孕可能成为富人的权利,而穷人不能够享有这种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状况不同的人,在现实生活当中,实际享有的待遇,它也是不同的。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但是在人的权益上,应当讲求平等。助孕作为特定群体实现生育权的方式,不能允许成为富人的权利。道理很简单,既然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平等的生育权。而助孕又是生育权的延伸和肯定,那么就应该得到平等的保障,而不能是富人优先和独享。而在具体保障措施上,金钟还觉得如果不合法化,可能它确实是富人的专利,谁有钱谁就能到地下交易市场去,获得这个资源、获得这个服务,它就会成为富人的专利。但合法化以后,首先我们禁止商业助孕,然后我们再来淡化助孕条件当中的财产经济状况的设置。规定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即便是你的经济状况不好,那么你仍然可以委托助孕。无论一个人多富,都不可能享有优先助孕的权利。而无论一个人有多穷,都可以平等的享有助孕的权利。
夏良田就助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助孕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应按照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从各个方面全方位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法律加以进一步规范,使其人性、科学、规范。
从宪法说起,我们的生育权是赋予夫妻的,计划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家庭大多都是如此。我们反复提到的人类辅助生殖管理办法里,因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他们实行,或者是人类辅助生殖的技术对他们去实施技术时候,对他们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助孕,或者它的延伸技术。这是比较直接的限制助孕行为的依据。
周永杰博士从医学和生物学的角度对助孕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他认为助孕问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可以有限开放借腹助孕。不过,一定要防止技术进步的滥用。
施杰先生认为,人工生殖技术冲击亲子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滞后性而非该技术本身,面对新生事物时,法律没有及时做出应对。全面开放助孕并不具有现实条件和可能性,应当借鉴已有经验逐步有限开放。
法律的目的是对社会现象的规制,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凌波会长认为应当一定程度上认可助孕;国家应当对助孕进行规范,使之在一定条件下合法化。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助孕就无效,在一定条件下的助孕行为应当确认其有效性。
梁波先生认为目前中国不孕不育的现状不容乐观,而助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不孕患者能拥有孩子的最好选择,但中国的助孕公司发展参差不齐,真正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服务的机构屈指可数。关于助孕的合法性,一刀切的禁止或放开,都存在巨大的、不可预见的风险。
梁波先生,是中国助孕道德与法律研究所所长,神州中泰国际医疗集团董事长,国内资深中医内科专家,曾多次受邀参加中国生殖医学学术研讨会并作专题报告。2006年进入不孕不育行业,10多年来,带领神州中泰国际医疗集团成功为8000多家庭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