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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志勇教授关于“助孕与生育权”演讲

       此次高峰论坛有众多专家发表了主题演讲,今天神州中泰国际医疗公司的小编就为大家一一解读诸位专家的演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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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中心的教授解志勇,发表了名为“助孕与生育权”的主题演讲,此次演讲解教授分别从四个方面来展开分别是:生育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相关法律问题,冷冻胚胎相关法律问题。关于生育权,从我过先从低几部法律可以找到对其的定义,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第2款: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第二条 第3款:实行计划生育。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四十七条 第 1 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有不生育的自由。关于生育权解教授同样认为,生育权能目前未有统一的认识,学界基本认同生育权权能包括生育自主决定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生育选择权等。
  从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法律来看: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2003 年 6 月27 日:重新修订后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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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后是助孕相关法律,首先说到助孕,助孕虽说要靠别人的子宫来养育自己的孩子,但是根据母体与胎儿有无血缘关系助孕也分很多种类。妊娠型助孕和基因型助孕,前者代理孕母只提供子宫,后者既提供子宫又提供卵子;根据收费与否,分为有偿助孕和无常助孕。在此之前卫生部颁布的法律都是禁止助孕的,2006年2月7日实施的《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
  明确将使用助孕技术作为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校验不合格的情形。2003年原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保护后代原则中明确的指出了医务人员不得实施助孕技术。2001年3月8日原卫生部颁布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 合子、 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助孕技术 ” (第 3条第 2款 );医疗机构违法实施助孕技术的, 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 22条第 2项 )。说道这一点的时候,解教授提出一个疑问,“助孕”合法与否?
  国内外伦理学家、法学家及民众对助孕生殖技术的临床应用是否应合法化看法不一,主要是以下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自主权、尊严权、人身权)):
  首先讲助孕与身体权:杨立新教授认为,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传统法学理论:不得破坏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不得将自然人身体的组成部分进行转让。魏振瀛教授认为:“在权利主体善待自身身体的同时,应该承认权利主体对自身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有学者提出,身体权是一种支配权,表现为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细胞、组织和器官的支配权。 随着科技发展和生命伦理学的演进,各国法律也都开始承认对身体的支配权,并且也开始鼓励自然人捐献细胞、组织、器官挽救他人生命。
  其次是助孕与生命权:有学者认为从1968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到1969 年 12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进步和发展宣言》,1994 年9 月13 日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均认可生育权,并且将生育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及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发展,生育权的内涵不断得到充实。助孕生殖是公民行使生育权的特殊方式,是不孕症患者夫妻、单身人士、男同性婚姻配偶等实现其生育权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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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冻胚胎”相关法律问题。在此解教授讲述了一个案例,2014年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人工冷冻胚胎继承问题的民事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激起法律界的广泛争鸣。该案是由于人工生殖技术引发的新型法律纠纷,因无明确法律依据,且相关学理也不成熟,故而尽管法院最终以死者的继承人享有“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结案,但人工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尚无定论。放眼世界,人工冷冻胚胎是各国普遍面临的法律与伦理疑难问题,是现代科技发展给人类社会秩序带来的共同挑战。一审判决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二审判决: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神州中泰助孕咨询公司就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来说,认为冷冻胚胎既非人也非物,而是介于中间的中间体。
  支持者:徐国栋、张善斌教授:冷冻胚胎具备发展成人的可能性,基于存在这种潜在的可能性,不能单纯的将其作为客体进行保护,应当给予冷冻胚胎应有的特殊保护,而冷冻胚胎毕竟仅存在发育成人的可能,尚不具备独立的人格,不能给予冷冻胚胎等同于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将冷冻胚胎作为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而保护。
  反对者:折中说定义模糊,中间状态概念之内涵和外延究竟为何以及其法律规则应当如何设计尚未明确。折中说可能导致整个民法体系的变动。过渡状态的存在导致传统民法中人与物之间界限不清,破坏法的稳定性。解教授最后提出,应该认定冷冻胚胎为 “伦理人”,具有限制的主体资格。冷冻胚胎作为潜在的生命,与物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其具有伦理性和人个性,具有比非生物体更高的道德地位,需要得到特别的尊重和保护。“中间体说”观点和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民法基本架构冲突现行法律支撑: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胚胎获得主体资格留下了空间。但是其因为其没有独立的人格,对其主体资格应当有所限制。
  拟制的权利能力即以活体出生为前提,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的权利能力应该仅限于部分领域,如在赠与、继承、遗赠、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如《瑞士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胎儿,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法国、德国和日本立法也承认了胎儿在以上方面的权利能力。拟制的权利能力,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延伸,避免了法律之间的矛盾,保持了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如,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即已出生。”